2024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决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取消“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这一制度,以下是对这一事件的详细介绍:
背景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党的二十大强调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深化文化领域行政审批备案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此背景下,广电总局积极落实相关精神,推动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制度的改革.
- 自贸区试点的成功经验:2021年,在自贸区曾试点取消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此次全面取消该审批制度提供了实践基础.
意义
- 激发行业活力与创造力:取消审批后,更多的机构和个人能够更自由地进入电视剧制作领域,如小型创意工作室、新兴传媒企业、网络平台、独立工作室等,为市场注入新鲜血液,带来多元的创作视角与叙事风格,打破传统制作单位的思维定式,使电视剧题材更加丰富多样,满足观众日益多样化的审美需求.
- 优化资源配置:市场竞争将更加充分,资源会流向更有实力、有创意的制作机构,促进整个行业的优胜劣汰,推动电视剧行业向高质量发展迈进.
- 推动行业创新发展:新的制作单位和创作者将带来新的理念、技术和表现手法,加速电视剧制作行业的改革与创新,促使行业不断探索新的题材、风格和制作模式,提升行业的整体水平.
- 促进文化领域繁荣:电视剧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改革将有助于推动文化领域的繁荣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文化产品的需求,展现时代精神和社会风貌,增强文化自信.
监管与保障
- 许可证制度:虽然取消了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但从事电视剧制作仍需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制作企业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以保障电视剧制作的基本质量和规范.
- 加强监管措施:广电总局将进一步加强改进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创作指导、内容审查等工作,通过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制度、内容审查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不断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机制和创作生产全流程质量管理制度,提高电视剧规划立项、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审查播出等各环节质量把控水平,确保电视剧生产创作播出安全,引导制作单位创作更多高质量、有内涵的精品力作.
中央电视台已整合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中央电视台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已无单独行政级别,但在未整合前,中央电视台是副部级事业单位.以下是其相关介绍:
中央电视台发展历程
- 1958年5月1日,北京电视台(中央电视台前身)开始试验播出,同年9月2日正式播出,1978年5月1日更名为中央电视台.
- 2018年4月19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机构整合组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上级单位
- 中共中央宣传部:作为党和国家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对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在宣传导向、舆论引导、节目内容的思想性等方面进行领导和把关,确保媒体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传播党的声音和主张,弘扬正能量,为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 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从宏观层面上对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进行管理和指导,涉及总台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审批、资源配置、政策支持等方面,保障总台作为国家级媒体机构能够顺利履行职责,推动广播电视事业的繁荣发展,促进文化传播、信息交流以及社会文化建设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在当前的媒体管理体制中,广电总局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其位置如下:
- 管理职能层面:
- 行业监管:广电总局负责对全国广播影视行业进行全面监管,涵盖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制作发行、网络视听节目等各类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通过制定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等,规范行业秩序,促进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健康发展.
- 内容审查与管理:承担着对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审查职责,把控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确保播出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主流价值观,保障公民的文化权益和社会的文化安全.
- 组织架构层面:广电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单位,在行政级别和组织架构上处于国务院直属的重要位置,其制定的政策、法规和管理措施对全国广播影视行业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
- 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关系层面:2018年以前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机构未整合时,中央电视台是广电总局的直属事业单位,接受广电总局的领导和管理 。2018年机构改革后,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整合组建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成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归口中央宣传部领导,不再直接隶属于广电总局,但广电总局对广播影视行业的监管等职责依然存在,其政策法规等对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相关业务仍有一定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原来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是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即广电总局来做的.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由广电总局受理并进行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则由属地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批.
电视剧不存在“版号”一说,与之类似的是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剧的审查与播出管理主要由以下部门负责: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内容审查:负责全国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对国产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进行审查,把控电视剧的内容导向和质量,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主流价值观等.
- 备案公示管理:对中直单位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进行管理,并负责全国拍摄制作备案电视剧的公示管理,通过公示制度,加强对电视剧创作生产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
- 发行许可证核发:对于审查通过的电视剧,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这是电视剧能够合法播出的重要凭证.
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 内容初审: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并进行初步审核,对电视剧的题材规划、内容梗概等进行把关,对于符合要求的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示.
- 部分制作机构审批:负责本地区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相关审批工作等,对电视剧制作单位的资质等进行审核和管理.
- 属地播出管理:对辖区内的电视剧播出机构进行监管,指导和监督其做好电视剧的播前审查、重播重审等工作,确保电视剧播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督促播出机构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把控播出内容.
播出机构
- 播前审查与重播重审:电视台等播出机构需要建立严格的编审制度,对拟播出的电视剧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核查电视剧的内容、演员表等,杜绝出现劣迹艺人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确保电视剧播出的正确导向和质量.
- 编排播出:根据相关政策和要求,合理编排电视剧的播出计划,选择符合主流价值观、具有较高艺术品质的电视剧进行播出,同时要注意不同题材、类型电视剧的搭配,满足广大观众多样化的收视需求.
中宣部与广电总局并非平级单位,中宣部是党中央负责统领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级别为正部级,但部长通常高配由中央政治局委员担任,属于副国级 ,其常务副部长也是正部级;而广电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单位.以下是二者在电视剧制作播出过程中的审批权限分配:
中宣部
- 把握导向:中宣部负责从宏观上把握电视剧制作播出的导向,确保电视剧作品符合党的宣传工作方针,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对电视剧所传达的思想内涵、社会意义等方面进行总体把控,为电视剧创作生产定下基调.
- 指导协调:协调各方力量,指导电视剧行业的整体发展规划与布局,促进电视剧创作生产的繁荣,推动不同题材、类型电视剧的均衡发展,引导电视剧制作单位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 内容监管:对电视剧内容进行宏观监管,关注电视剧所反映的社会现实、历史事件、人物形象等是否符合客观真实,是否存在歪曲、抹黑等不当表述,以及是否会引发社会争议或不良影响等.
广电总局
- 制作资质审批:负责审核发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这是电视剧制作单位合法从事电视剧制作业务的重要凭证。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由广电总局受理并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则由属地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
- 内容审查:对国产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包括剧情、台词、画面等各个方面,检查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伦理道德等问题,是否含有暴力、色情、恐怖等不良内容,以及艺术质量是否达标等,对于审查通过的电视剧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 播出管理: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工作,制定电视剧播出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对电视台等播出机构的电视剧编排、播出时间、播出比例等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电视剧播出的有序进行,同时防止过度娱乐化、低俗化等不良倾向.
以下是互联网电影、电视剧、微短剧的审批和播放的相关情况:
审批
- 制作资质审批:制作方需先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互联网电影、电视剧、微短剧的制作。申请单位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具备法人资格、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等,并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请.
- 规划备案:
- 网络影视剧规划备案:制作机构在网络影视剧开始制作前,需通过“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登录地址,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入系统进行规划备案,提交节目名称、题材类型、内容概要、制作预算等信息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组织专家对规划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复审,复审通过后在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首页公示.
- 微短剧特殊情况:抖音规定6月1日起新上线的短剧,上传平台时需填写成本配置比例情况报告表和片酬承诺书等材料,由平台统一向省级广电备案;微信平台从5月27日起,制作成本低于30万元的微短剧需提交成本配置比例报告,经审核后获得备案号.
- 上线备案:制作完成后,需进行上线备案。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再次组织专家对完成片送审材料进行审查,初审需修改或不通过会退回;初审或复审通过后,制作机构可申领上线备案号/发行许可证。取得上线备案号的网络剧、网络微短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等,可以在各视听节目网站(客户端)首页播放、推广等.
播放
- 平台审核:视频平台会对拟播放的互联网电影、电视剧、微短剧进行自审,建立严格的内容审核机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定,对作品的内容、导向、价值观等进行审查,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作品,平台将拒绝上线或进行相应处理.
- 内容要求:互联网电影、电视剧、微短剧的内容需积极健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如宣扬恐怖、暴力、色情、低俗、反动等不良思想和行为,同时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避免出现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内容.
- 技术规范:在播放方面,还需遵循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视频的播放质量和流畅性,提供良好的用户观看体验 ,同时要保障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止出现信息泄露、侵权盗版等问题.
取消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与原来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差异:
准入门槛方面
- 原来: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并提交诸多材料,如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专业人员配置、固定的制作场地等,审批通过后才可开展电视剧制作业务,这使得许多有创意但资源不足的潜在制作单位难以进入市场.
- 现在:取消了专门的制作单位审批,改为和其他节目制作业务一样,只需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相对简化,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外资成分、有节目制作经营需要的相关专业人员、申请之日前三年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未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可申请,降低了新进入者的门槛,吸引更多机构参与电视剧制作,激发市场活力.
市场竞争格局方面
- 原来:由于审批的限制,电视剧制作市场相对集中,主要以传统的大型制作公司为主导,市场竞争不够充分,作品风格和题材也相对较为局限.
- 现在:随着审批的取消,网络平台、独立工作室、小型制作公司等更多类型的机构能够涌入电视剧制作领域,市场竞争将加剧,促使制作单位更加注重内容创新、质量提升和服务优化,以吸引观众和获取市场份额,有利于推动行业的多元化发展,带来更多小众题材、独特风格的剧集,满足不同观众的多样化需求.
创作自由度方面
- 原来:制作单位在创作过程中,需要考虑审批环节的要求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束缚创作者的手脚,影响创意的发挥和内容的多样性.
- 现在:创作者在题材选择、内容表达、艺术风格等方面拥有了更大的自由度,可以更加充分地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挖掘更多新颖、独特的故事和视角,推动电视剧内容的创新和丰富,更好地满足观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监管方式方面
- 原来:事前的审批是主要监管手段之一,通过对制作单位的资质和项目的审核,把控电视剧制作的源头.
- 现在:监管重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制度、内容审查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等,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机制和创作生产全流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电视剧制作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电视剧生产创作播出安全,提高电视剧质量.
行业发展速度方面
- 原来:繁琐的审批流程导致项目启动速度较慢,从创意到成品的时间周期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视剧行业的发展效率.
- 现在:简化了审批环节,加快了项目启动速度,缩短了制作周期,能够更快速地响应市场需求和观众喜好,促进电视剧行业的快速发展,提高整个行业的运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