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的具体内容如下:
- 定义与适用范围
- 强迫劳动定义:指“强迫或强制劳动,包括童工”,具体是“任何在受惩罚威胁下被要求从事的、且本人并非自愿提供的工作或服务”,参照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条)的标准,但有一些例外情况。
- 产品范围:适用于所有产品,涵盖整个供应链,包括产品的开采、收获、生产或制造的任何阶段,无论是最终产品、其组成部分还是原材料,不受行业、产地等限制。
- 企业范围:适用于所有在欧盟境内销售、提供产品或从欧盟市场出口产品的企业,无论企业位于何处,也不论其来自欧盟的营业额门槛是多少。
- 数据库与调查机制
- 建立数据库:欧盟委员会负责创建一个强迫劳动风险地区和产品的数据库,为成员国主管当局评估可能违反法规的情况提供支持,重点关注国际机构等提供的可靠、可验证信息中显示的普遍且严重的强迫劳动风险。
- 调查分工:若涉嫌强迫劳动发生在欧盟境外,欧盟委员会作为主要主管当局;若发生在欧盟境内,相关成员国将指定主管当局负责调查和执行。
- 调查流程:分为初步调查和正式调查两个阶段。初步调查阶段,主管当局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怀疑产品是使用强迫劳动生产的;若有“确凿的违规担忧”,则进入正式调查。调查过程中,主管当局需遵循基于风险的方法,优先考虑供应链中最可能存在强迫劳动风险的环节,并遵循比例原则,避免给企业带来不成比例的负担。
- 违规后果
- 产品处置:若调查认定产品使用了强迫劳动,将禁止该产品在欧盟销售或出口,主管当局可命令相关经济运营商按照适用法律撤回并处置产品,如捐赠、回收或销毁等。
- 企业处罚:企业可能会根据成员国设定的处罚规定被罚款。在产品被撤出市场后,只有当企业证明已停止在运营或供应链中使用强迫劳动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补救后,产品才允许重新进入市场。
- 其他规定
- 信息共享:成员国当局若怀疑欧盟其他地区或第三国存在违反法规的行为,应与其他成员国或欧盟委员会共享信息。国家当局做出的禁止、撤回和处置产品的决定将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国,确保在相互承认原则下的统一执法。
- 指导与支持:欧盟委员会将发布并定期更新有关强迫劳动尽职调查的指导方针,为经济运营商提供包括童工问题在内的相关指导,以帮助企业遵守法规。